探究我国出口退税的法律制度问题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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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我国出口退税的法律制度问题的分析我国 1958 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 年税制改革后,建立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的增值税制,实行出口零税率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出口退税立法保障不足、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等等,致使出口退税机制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下载 随着金融危机的继续蔓延,怎么样通过刺激出口来拉动经济增长是一个大问题,出口退税的法律制度建设必将会引起又一轮讨论的高峰。 一、我国出口

2、退税的制度缺陷 1 出口贸易额的计税价格不统一 在相同的外贸出口额,相同抵扣进项税额,相同的征税率及退税率这些条件下,从征税的机关看,对自营出口的征税额要比外贸出口的征税额要大。这样多征的税额可以作为税收任务收入,显然企业自营出口有利于征税机关,相对来讲也有利于地方政府。但从退税机关看,由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会增大国家退税规模,增加退税压力。而且,从企业的角度上讲,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退税收益要少于通过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所得到的税收收益,换言之,通过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方式效益要高。 2 出口退税动机单调,难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为世界各国经常利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一直遭到学

3、者们的质疑。而出口退税作为国家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现实的国情是其制度的改革完全是从政府本位、政治利益的角度出发,出口退税距离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出口零税率原则越来越远,逐渐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完全成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沦为国家随国内外经济环境及政治环境等变化而随意加以运用的工具。最近两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萧条,出口退税变化的频率一直很高,主要通过出口退税的变动调节进出口的贸易额,以此来改善经济的发展运行,而对纳税人的适应调整能力和成本考虑不充分。如在出口欠退税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一方面法律上没有关于欠退的时间期限限制,从法律上来讲,国家可以无限期的欠下去,另一方面,由于该法律关系

4、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称为抽象的出口退税法律关系。所以从法律存上找不到相应的补偿制度,国家因此而不必承受任何责任,不必给纳税人任何补偿。更为严重的是,所有关于出口退税的部门规章及文件虽然直接影响到纳税人权利,但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却是不可诉的,纳税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3 税率变换频繁与税收法定主义背道而驰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大影响,这种频繁变动首先不利于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长期规划,特别是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出口退税的频繁变动会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其次,对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给税务部门组织工作带来很多不便。最后,政府信用也同时面临很

5、大挑战。从国际上看,根据透明度原则要求,WTO 成员方对其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和裁决等,均应以文字公布:如果在实践中无公布的可能,则应以该国文字使公众能够获得,以使各成员方政府及权利人获知。透明度原则还强调成员方所公布的有关贸易政策法规必须有相当的预测性。也就是说各成员方对其制定的有关贸易政策法规不应该变化无常,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4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缺陷导致寻租行为 出口退税的法律制度如果有漏洞,就会被钻空子,寻租行为就会出现。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出口退税大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办理出口退税事宜而无需或只需负担少量的退税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责

6、权利的统一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款缴纳及税款的退还缺乏相应的激励进行监督,甚至为出口企业廉价的虚开专用的缴款书,为骗税分子办理各种退税单据。同样,我国并存的多种退税方式也为骗税分子提供诸多的方便。以出口“免、抵、退”办法为例,虽然采用“免抵退”办法能够从形式上解决征退税分离的问题,但却使增值税发票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骗税现象转化为偷骗税。出口退税的相关各个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的欠缺,更为出口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完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1 构建多层次的出口退税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出口退税立法层次少,立法秩序混乱,出口退税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及有关出口退税也是政出多门等问题。解决问

7、题的首要问题是建立多层次的出口退税的法律体系。首先。把有关出口退税,尤其是出口退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等相关要素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上升为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是税法本身使然。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国家行使课税权,系典型之干预行政,故应受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之约束。其次,考虑到我国增值税制度本身的不完普的现实国情,这个前提性因素没有彻底解决前决定我国只能以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为主体,多层次的出口退税的法律框架。将出口退税制度全面上升为法律的高度还需要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予以补充。总之,我国出口退税法律体系的建设。原则上应该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及税收体系的特点,采用“一税一法律”的法律形式,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改

8、变目前行政机关“白定法律自己执行”的状况,防止税法的误用和滥用。 2 完善我国出口退税的征管体制 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管体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脱节上,即征税和退税分离、征税地和退税地分离、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分离、进口征税和出口退税分离。这种“四分离”不仅增大了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而且容易造成“少征多退”或“多征少退”现象,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应该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捷。近几年我国不断改革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的实践也证明,脱离征退环节来改进出口退税管理体终究难以走出我国出口退税

9、制度的困境。因此,在出口退税制度设计上应当贯彻“征退一体化”和“以进养出”的原则。实现征退一体化的税收管理体制与出口退税进口征税“谁征收、谁退税”的办法,彻底解决征退分离问题。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出口骗退税问题。而且也能提高国家出口退税的效率。 3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威慑力 出口退税一旦用法律来规范,那将代表国家的尊严不容侵犯。对出口退税引起的待违法乱纪行为应该严厉处罚,以提高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一方面要加强对人(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教育,通过提高人员素质使人们能自觉遵纪守法;更重要的是要健全法制,制定明确的法律,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应加强税法、外贸形势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10、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从而获得实施政策需要的群众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贯彻依法治税思想,强化岗位责任体系,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增强防范和打击骗税的意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秉公执法;其次,要健全法制,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在执行中涉嫌骗税的企业和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对策划、参与骗税的不法分子要绳之以法,有效遏制骗税犯罪活动,对利用出口货物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一经发现,立即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发挥法律惩罚、警戒和威慑的功能作用。 参考文献: 刘书兰: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演变过程的探究及思考M,湖北社会科学,2006 年第 8 期 殷琳娜: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M,财税法论丛(第 4 卷),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汤贡亮、李成威:出口退税政策的经济效应: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02 年第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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