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得失:全面了解隐性债务1.1 隐性债务究竟如何认定?2017 年 7 月,政治局会议首次明确提出隐性债务,指出“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但是会议并没有对隐性债务做出明确定义。在此之前,2010 年国发 19 号文和财预 412 号文以及 2014 年国发 43 号文这三份文件中涉及的概念基本对隐债的实质做出了指导。(1)2010 年:19 号文将融资平台纳入清理范围的债务分成三类,其中第一类最接近后续文件中定义的隐性债务即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412 文对两个关键概念做出了补充: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度是指偿债资金70%以上来源于财政性资金。(2)2014 年:43 号文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