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调整的税法依据1、 列支未取得合法有效票据或白条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等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