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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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附件 2: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 25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 22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 2019 年月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

2、,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 1、附表 2)。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21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 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 2019年 1 月 1 日

3、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9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 存现 金”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 现金”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

4、 、“短期投 资”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无形资产 ”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 账的上述相 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22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 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库存现金” 科目下的“ 受托代理 资产”明细科目。(2)“银 行存款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 ”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 行存款” 科目。 转账时,单位 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 其他 货币资 金” 科目;将原 账“银行存款”科

5、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 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 科目余 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 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 细科目。(3)“其他 应 收款”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 应收款”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其他 应 收款”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 其他应收款 ”科目余额,转入新 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 ”科目,单位在原 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 其他应 收款” 科目余额中已 经付款或开出商

6、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 在途物品” 科目。(4)“存 货”科目23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 ”、“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 存 货” 科目。 转账时 ,单位应当将原 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 加工物品” 科目;将原账的“ 存 货” 科目余 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 货 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 存物品” 科目。单位在原账的“存货 ”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 规定的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 工程物资” 、“政府储备物资”、“ 受托代理资

7、产” 科目。(5)“长 期投 资”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 权投资” 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 长期投 资” 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 科目余 额中属于股 权投资的金额 ,转入新账的“ 长期股权投资” 科目及其明细 科目;将原账的“ 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 长期 债券投资” 科目及其明细科目。(6)“固定 资产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 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 资产 ”、“保障性住房 ”科目。单位在原账“固定资产” 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 固定资产

8、” 科目余 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24定资产”科目。 单位在原 账的“ 固定资产 ”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 “保障性住房 ”科目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 ”科目余额 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 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 施”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将原账的“ 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 科目。(7)“累 计折旧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 资产累计折旧” 科目, 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累计折旧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单位已经计提了固

9、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 科目的, 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 折旧” 科目余 额,转入新账的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 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 固定 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 施” 、“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 累 计折旧 ”科目余 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 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科目。(8)“在建工程”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 ”和“预付账款预

10、付备料款、25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 设置了“ 在建工程 ”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 ”科目余额(基建 “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 细科目;将原 账的“ 在建工程 ”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 科目。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 ”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 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 资” 科目内容的, 应当将原 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 科目。(9)“累 计摊销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 资产累计摊销” 科目, 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累计摊

11、销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 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 资产累计摊销” 科目。(10)“待处 置资产损 溢”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待处 理财产损溢” 科目, 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 处置资产损 溢”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 待处置资产损溢” 科目余 额,转入新账的“待 处 理财产损 溢” 科目。2.负债类(1)“短期借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 收 账款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科目26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12、“应 付 账款 ”、“预收账款” 、“长期借款”、 “长 期应付款” 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2)“应缴 税 费”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 值税” 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 应缴税费 ”科目。转账时,单 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科目余额,转入新 账“ 应交增值税”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 应缴税费” 科目余 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 交税费” 科目。(3)“应缴 国 库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 政款” 科目

13、,原制度 设置了“应缴国库款” 、“应缴财 政专户 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 、“应缴财 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 科目。(4)“其他 应付款”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 应付款”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其他 应 付款”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 其他应付款 ”科目余额,转入新 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 科目余27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 科目。3.净资产类(1)“事 业基金 ”科目新制

14、度设置了“累计 盈余”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 事业 基金” 科目 的核算内容。转账时 ,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事 业 基金 ”科目余额转 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2)“非流 动资产 基金 ”科目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 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 累计盈余” 科目。(3)“专 用基金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 账“专 用基金” 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 专用基金 ”科目余 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4)“财 政补 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

15、余”、 “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 盈余” 科目,该科目的余 额包含了原账的“ 财 政补 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 “非 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 财政补助结转” 、“财政补助结余” 、“非财政 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28(5)“经营结余” 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 ”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 经营结 余” 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 盈余” 科目,如果原 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 经营结余” 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 计盈余” 科目

16、借方。(6)“事 业结 余”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由于原账的“事业结 余”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4.收入类、支出类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

17、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29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金额,分别借记“应收账款” 、“应 收股利” 、“在途物品”科目,贷记“ 累 计盈余”科目。2.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

18、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 、“保障性住房 ”科目,贷记“ 累计盈余” 科目。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应当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摊销)年限计提折旧(摊销)。3.受托代理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入账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 科目,贷记“ 受托代理 负债 ”科目。4.盘盈资产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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