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 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条 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第四条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第五条 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第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