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及购销比价管理物价管理条例(修改稿)为了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维护所有者和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经贸委国有工业企业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产品销售价格的管理第一条 产品国内和出口销售最低限价的制定程序和权限:首先由市场营销部门于每月25日提出建议,由经营副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于月初下达下月产品价格表,发有关副总经理和销售、财务、审计等部门,由市场营销部执行,财务审计监督执行。市场营销部应在此基础上制定高于最低限价的指导价,销售部门在指导价的基础上制订执行价。如市场发生变化和遇有特殊情况,规定的价格需要变动,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第二条 残损、废旧物资的处理价格权限,由供应、审计、财务、生产等部门联合提出价格评估建议,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有关部门的收费,包括包装费、装卸费、倒大包费、客货车运输费、工程车使用费、下站费、内部劳务结算费等,都要建立收费标准,并经审计部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发有关部门执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