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考核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管理,规范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培养法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依程序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与本所签订实习合同的实习人员。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与本所签订实习合同,并连续在本所实习期限满一年的专职实习人员。第三条 实习人员考评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定期考核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定期考核按季度为一个单位周期。年终综合考评在实习期届满后一月内进行。 第四条本所管理委员会负责整个考评工作。第二章 考评机构第五条本所设立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第六条 考评委员会负责人由本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 其他考评人员由考评委员会负责人提名,或本所10名以上律师推举,报管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