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皮革制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皮革制品生产、销售、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皮革制品是指皮鞋(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加工生产的鞋类,包括运动鞋类、旅游鞋、休闲鞋、时装鞋等)、皮件(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加工生产的包件类,包括腰带、票夹、手套、旅行箱等)、皮革服装、皮革家具、裘皮制品等产品。第四条皮革制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五条本规定中的指标是履行皮革制品三包规定的最基本的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可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皮革制品实行三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