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商铺对外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出租房屋、商铺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房地产管理行为,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提高物业经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部的房屋、商铺对外出租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司广州招待所和深圳招待所经营部分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商铺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所称对外出租是指承租方是非本公司员工或本公司内部机构或单位。 第四条 *公司物业管理部是公司房屋、商铺对外出租的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对公司房屋、商铺出租的统一管理。公司内部单位和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出租房屋、商铺。 第二章 对外出租房屋、商铺合同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出租房屋、商铺必须签订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附件2)。 第六条 由物业管理部牵头对租赁合同进行会签(附件1)。 物业管理部负责租赁的洽谈工作,包括承租人(单位)合法身份的审定,初步议定租赁价格、租赁保证金、租赁期、租金缴纳形式和 日期,双方责任及双方约定其他事项等主要内容,草拟租赁合同呈报会签。 企管部(法律室)负责对合同合法性的会审,包括对承租方营业执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