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会计核算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相关规定执行,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设、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因业务需要新增减会计科目时,须报公司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第三条 会计凭证采用记账凭证。第四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一)、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二)、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设置会计报表。第五条 记账规则(一)、记账依据必须是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用记账员填制的记账凭证做记账依据外,其他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制作记账凭证,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有制单、复核、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二)、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应使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只使用代号代替科目全称。(三)、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