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责汇编说明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生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文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环保局组织法规处、监理处、机动车尾气监理站有关人员就行政执法职责进行了汇编。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一、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一)职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主体名称:锦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职权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及法律依据1、主体名称:锦州市环境保护监理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