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四川宝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分红权激励制度- 2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 4 -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 4 -第四章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 5 -第五章 分红权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 .- 6 -第六章 绩效考核办法 .- 8 -第七章 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 .- 8 -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办法 .- 10 - 3 -第九章 附则 .- 11 -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避员工的短期行为,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实现对企业员工
2、的激励与约束,使公司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四川宝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决定实施公司员工分红权激励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4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税后净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优秀员工。第四条 本制度实施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收益与风险共但,收益延期支付原则;(三
3、)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四)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第五条 本制度实施意在形成一种高效、可持续的公司经营模式,不改变公司性质。第 2 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5 -第六条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图设定业绩目标和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取消本年度计划不合格确定激励岗位和对象合格核算和提取激励基金考核 考核 不合格 取消激励计划的参与资格合格参与本年度激励计划拟定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分配方案分配激励基金第三期40%公示第二期30%第一期30%发放制定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 6 -第 3 章 分红权激励对象的确定第七条 本分红权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工作满 6 个
4、月的员工;(二)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分数满 60 分;第八条 当分红激励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自动升级为股权激励对象:(一)职级在 T3 级及以上且连续两个年度活获得公司分红激励基金;(二)与公司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具备长远眼光和较强的创业欲望、富有牺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业家精神,经董事会成员协商一致同意的。 第 4 章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第九条 公司以年度净增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下列第 项(供选择):1、 年度净增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含 10 %);2、 年度净增利润不少于上一年度净利润的 10 %(含 10 %) 。“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
5、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净增利润”为本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度净利润的增长部分。每年的 01 月 0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下文所提- 7 -“每年” ,均指每个考核年度) 。公司以 2016 年度为本细则的首次业绩考核年度。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第十条 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财务部认为年度净增利润目标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年度净增利润目标,如果调整后的年度净增利润目标值低于 10 %,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第十一条 每
6、个考核年度期满后 30 天内,由董事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第十二条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一) 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二) 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三) 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五) 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第 5
7、章 分红权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第十三条 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当年度净增利润的 70 %核算和提取分红权激励基金,另外的 3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 8 -资金。第十四条 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行政人事部、财务部认为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如果调整后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高于 70 %或低于 50 %,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第十五条 激励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经营成本中列支。第十六条 激励基金总数核算公式为: RXF)( 12其中 F: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 本年度净利润; : 上一年度净利润;2X
8、1:本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比例;R第十七条 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分别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公平合理地分配激励基金。第十八条 个人绩效评估由人事部根据本制度第六章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不得高于当年激励基金总量的 10 %。具体岗位分配系数如下:序号 岗位名称 人数 岗位分配系数 岗位级别1 公司经理 1 10% T1- 9 -2 公司副总 1 10% T23 行政人事主任 1 10% T34 部门经理 3 10% T35 财务会计 1 5% T36 财务出纳 1 5% T47 预留职位 1 5%
9、 T48 预留职位 1 5% T49 预留职位 1 5% T410 预留职位 1 5% T411 预留职位 1 5% T412 预留职位 1 5% T4合计 14 100%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可分配激励基金数计算公式:FAT=FGWiJXi(1-T)其中 FAT:激励对象税后可分配所得的激励基金;: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GWi:第 i 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JXi:第 i 个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系数;绩效考核表 中百分制评分所得总分100%;T: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10 -第二十一条 当年度未分配激励基金的处理方法:对依照各激励对象岗位分配系数(GW
10、 i)和绩效考核系数(JX i)所计算的各激励对象税前可分配激励基金总数,小于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 F)时,余额部分转入下一考核年度进行激励基金的再分配。第 6 章 绩效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原则:(1)体现本公司的愿景、宗旨与战略目标;(2)将公司发展目标和个人发展目标紧密的结合起来;(3)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4)公正、公平、合理地评估组织和个人绩效。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周期:以公司业绩目标考核年度为一个周期。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初,人事部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绩效考核内容(见附件 1绩效考核表 ) ,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其中工作业绩是重点考核内容。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末,根据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个人绩效评估,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绩效考核系数,并将绩效考核系数作为计算激励对象可分配分红权激励基金数额的一个依据。第 7 章 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第二十六条 按本细则第三章产生的分红权激励计划激励岗位名单和本细则第五章的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分配及处理方法,由行政人事部建立分红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 (见附件 2)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人事部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岗位分配系数)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考核系数),拟订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