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品管理办法1、要建立专利商品进货台帐,对标注专利号、专利标识的商品进行资料收集、确认和登记。并明确在进货时,如有专利商品,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该专利商品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采购。2、要审核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范性,并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案,对供货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商品,要求供货方将所标注的专利号、专利标识等相关内容消除或者覆盖后,方予上柜销售。3、要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专利商品供货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专利证明文件和专利侵权责任归属,如果供货方提供的专利商品发生权利变更(延续、转让、放弃、失效)的,应当及时向专利工作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主动更换商品上相应的权利标记。4、要对库存商品进行检查,整理出所经营的专利商品目录,然后向供货方索取专利证书复印件,建立专利商品数据库和档案。5、要定期对专利商品进行核对,发现专利到期和法律状态无效时,立即停止销售。若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专利权侵权构成的生效判决书、或者专利工作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构成的处理决定书,立即停止销售该专利权侵权商品。 怀来县新百谊商贸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