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共14项)发布时间:2008-7-26信息来源:交通局点击次数:649处罚项目: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秭归县运管所市场监管股 执法权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执法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出示证件;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4、填写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