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代理销售协议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住址(主要经营地): 住址(主要经营地):通讯电话: 通讯电话: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通讯传真: 通讯传真:通讯邮箱号: 通讯邮箱号:一、 代理销售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2)负责
2、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制度。(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经行监督。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维护权益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所支付的费用,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3、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利益。2、 甲方的义务:(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2)甲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点等。(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5)对乙方在业务过程中提供的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甲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
4、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的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7)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说、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8)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乙方权利义务关系1、 乙方权利(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甲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3)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
5、额取得代理销售费用。(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2、 乙方的义务(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2)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式,保证基金代理销售交易的正常、高效进行,并负责由乙方认购、参与、退出基金的基金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工作。接受甲方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情况进行合理监督。(3)乙方应该严格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
6、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等重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约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乙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相关资料。(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8)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提供持续服务。(9)在签订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10)对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维护权益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所支付的费用,律
7、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1)乙方同意承担甲方基金的销售机构职责,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代理关系。乙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独立承担销售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基金投资者、委托理财或乙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基金销售机构而免除。甲方不对乙方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1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的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13)乙方保证在基金销售的有效期内进行基金销售行为,销售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得再以同一产品进行非法吸收资金或将非法吸收资金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其
8、他用途。(14)乙方在基金销售期间进行的以甲方名义吸收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必须进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不得挪作他用,或用甲方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乙方将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款进入指定账户后视为乙方签订的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有效。三、 代理销售业务安排(一) 市场推广和销售1、 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2、 甲方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3、 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
9、合伙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5、 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基金宣传材料(印刷品、光盘等) ,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经行的客户推荐时向客户提供。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的一致性。6、 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10、者重大遗漏;(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5)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文字;(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二) 代理销售业务安排1、 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合同/合伙协议的发放、签署及回收。乙方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留存一份备查。2、 资金交收(1)甲方应以书面或者乙方方便接收的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基金产品募集专户的基本
11、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等,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如甲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案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3、 客户服务(1)甲乙双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2)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根据甲方及时提供的准确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基金
12、投资者能够及时充分、准确的获取相关信息。(三) 业务资料的保管1、 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协议、合同等。2、 基金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并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给甲方。3、 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基金投资者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自身的业务资料保管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
13、备份和维护工作。4、 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四、 代理销售费用基金代理销售费用表货币单位:万元基金名称 发行时间 发行金额渠道名称各项费用比例 各项费用金额 备注说明代理销售佣金比例 代理销售佣金管理费比例 管理费业绩奖励提成比例 业绩奖励提成说明:1、代理销售佣金结算时间为,基金发行结束,且投资者认购基金到位后,按乙方代理销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乘以上表对应代理销售佣金费率计算。2、管理费及业绩奖励提成分享的结算时间为,甲方实际收到基金管理费及业绩奖励提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实际代理销售到位资金总额乘以上表对应比例计算,支付给甲方。3、
14、年代理销售各项费用费率最高不超过乙方代理销售实际到位总金额【】%,如上述各项费用比例超过甲方代理销售实际到位总金额【】%,则按照【】%计算。五、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一) 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被授权定理并履行本协议。(二) 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三) 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六、 保密条款(一) 保密信息指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由提供方向对方以书面、电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开发及(或)持有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
15、(二) 保密信息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第三人披露,依据监管部门的合法检查、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判定、裁定、书面命令、书面决定披露之外、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亦不得用于从事与提供与本协议无关或不利于本协议目的之其他用途,不得利用之从事与提供方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包括直接营销行为) 。并且应当将上述资料的范围限定在双方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各自工作制度确定的员工及专业顾问、并告知员工及专业顾问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业务,并且促使他们全面履行上述保密义务。双方应谨慎尽责,保守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三) 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本
16、协议的中止、终止或失效将不会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效力,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七、 违约责任(一)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 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有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三) 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对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必要的取证工作。八、 争议解决1、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
17、约束力;2、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九、 附则(一)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 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经行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三) 经双方确认的来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四) 本协议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后修订。本协议修订后,如因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导致协议中任何条款违反有关规定,则该条款自动无效。双方应就该条款协商。协商期间,上述相关条款中止履行。签订地点: 合同约定履行地:(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字盖章页)甲方:【】 乙方:【】(公章) (公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