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 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颁布施行)规定,切实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师生的交通安全, 特与校车管理人、驾驶人签订本责任书。一、责任对象中小学及幼儿园负责人及校车驾驶人二、管理目标1、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备案的校车,要对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承运人保险、车内安全设备等方面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备案。2、学校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学校要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3、学校要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验,督促驾驶员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