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的新形势,做好新建以及改(扩)建电力系统设备并入电网的调度运行管理工作,保证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调度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电网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以及改(扩)建发电、输电、变电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并网管理工作,包括新建发电机组及其附属一/二次系统、新建和改(扩)建变电站(含升压站、开关站)电气一/二次设备、新建和改建电力线路及及其附属一/二次设备。第三条 不属省调调度管辖的新建电厂(机组),但其接入对省调调度管辖电网有重大影响的,管辖该新建电厂(机组)的调度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要求将有关手续报省调备案。第二章 新建发电设备并网具备的技术条件第一条第四条 新建发电厂(机组)中涉及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发电厂高压侧和升压站电气设备、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满足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