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财税处理新准则解释3号对高危产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税处理做出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扩大实施范围,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对第三条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新的解释,能够较好地解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实际问题。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范围和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高危行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