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人才业绩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能力、知识、成果、贡献等要素构成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使人才业绩评价工作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岷县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和岷县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业绩考核评价坚持以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根本目的,把人才的业绩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突出品德和能力导向,引导全县各类人才在服务科学发展、推动转型跨越的实践中创造业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领军人才、县管拔尖人才的考核评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自主聘用或引进的人才以及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考核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特点,县级考核人才的类别主要分为农林畜牧类、教育教学类、医疗卫生类、文化艺术类、建筑水电工程类和医药科技类等6个类别,实行分类考核、分层次评价。第五条 人才业绩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县委人才办牵头抓总组织开展,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