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环保 法规 焊工焊接操作工 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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