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幼儿园接送幼儿校车的管理,确保幼儿交通安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明确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本责任书:一、幼儿园都应对校车进行严格管理。二、幼儿园自备、承租用于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拼装车、报废车、货运车、大小三轮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三、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国家标准,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座险。在按规定进行年审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和技术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车使用前应当上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办理统一的校车标识、标牌,方可上路使用。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幼儿。 五、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近3年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三)近3年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