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有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颁布部门】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1995年06月01日【实施日期】1995年06月01日【正文】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第三条 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三)影视片制作活动;(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五)评比、评选、推荐活动;(六)纪念庆典活动;(七)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第四条 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