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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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开始于 2007 年次贷危机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了我国国内外大量企业的破产,从而金融监管倍受关注,企业信息披露也开始倍受监管部门等的重视。企业信息披露是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也是投资者能够获知企业经营状况、盈利状况、持续发展能力的主要途径。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会计报表披露信息;二是企业自愿性的信息披露,而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尚且没有一个官方的定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了对有关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是目前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仍存在诸多问题,并不

2、能满足监管部门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规范要求,同时也不能满足当前证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上市公司信息需求。本文分析旨在为通过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进而从根源入手,寻找完善方法。 下载 一、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可行性分析 在属于新兴证券市场的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同样存在着生存与发展的土壤,对上市公司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将日趋显著,从而突显其重要性。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需求的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成为必然趋势。 1.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帮助利益相关者做出投资决策的必然要求

3、。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在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主动公开披露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公司财务及非财务信息的自利性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企业价值提升。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仅为管理者、投资者及证券市场带来好处,也同时会为整个社会带来收益。社会期望市场能有效运转,证券价格能正确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因而能够引导投资资金的流转方向。 2.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回头看看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与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定的十余年变迁,可以将我国信息披露行为制度的逐步完善划分为四个前后关联的阶段。强制性信息披露阶段。自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之初至 2000 年为强制性信息披露阶段,在

4、此时间段,监管我国资本市场的当局的工作重心主要是强制性信息披露,而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只是处于萌芽的阶段。关注公司治理信息阶段。2000 年至 2002 年为关注公司治理信息阶段,在此时间段,监管我国资本市场当局的工作重心慢慢倾斜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在不断的增加。关注自愿性披露信息阶段。2002 年至 2004 年为关注自愿性信息披露阶段,监管我国资本市场的当局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文件,此时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应该是得到了长足发展。关注投资者关系的阶段。2004 年至今为关注投资者关系阶段,是我国信息披露制

5、度的第四阶段。在此时间段,监管我国资本市场的当局显示出了工作重心已为投资者导向,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方向已经完全得以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2004 年 1 月出台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明确指出了上市公司要增强自愿性信息披露,逐步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建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互信、及时有效的良好沟通关系。2005 年 7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

6、已经开始受到重视,与发达国家相互比较还是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识不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较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不规范。 1.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识不强。目前投资者对自愿性会计信息需求并不是很高,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需求主体,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供给机制。由于我国信息需求者格局目前仍然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很多,因此我国信息使用者要想成为资本市场有效的自愿性会计信息需求主体,仍需要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 2.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较低。据统计,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 2016 年CCGI 指数在 80 分以上的上市公司只占 9.

7、13%,而 60 分以下的上市公司比例?s 高达 42.11%。且近些年来,相继有很多上市公司被揭露出信息严重作假或隐瞒,如亚信、中国人寿、网易、创维等就成为诉讼对象,还有银广夏、科龙、国美等不少公司都是。如上数据表明,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下,由于上市公司管理层缺乏自愿披露信息的意愿,因此上市公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有严重的消极态度。 3.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规范性并不是很高。首先,形式比较零散,混入到某些强制披露规则的形式之内,难以引人注意。其次,承担责任的界定未涉及,使得各公司披露的内容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等特征,不利于投资者在做决策时使用

8、。披露的信息多为利好的信息,存在严重的失真现象,容易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对策 1.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体系。针对上述所列有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不足的问题, 我国应该颁布一定的指导原则和规范,为披露内容和形式提供框架,让有意愿披露的上市公司有纲可循,增强披露出来信息的可比性,降低投资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的成本。 2.合理调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供求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大力鼓励、引导和保护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满足日趋增加的信息需求。同时,投资者在关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的利用,进一步了解公司的核心优势和独有竞争力,从而刺激上

9、市公司合理的进行信息披露。 3.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主要是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使信息更可靠,以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率以使信息及时有效。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使信息更可靠。建立起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信息更加可靠是势在必行的。据了解,发达国家知名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有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AIMR)信息披露指数、美国财务分析师联盟(FAF)指数等。而上述所列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构建信息披露质量体系的机构是市场中介机构,独立性好,信息披露质量评级也更加客观公正;二是对上市公司的

10、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的是高级财务分析师,获得的是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披露指数。虽然当前我国深交所对信息披露也做了质量评级,但评价等级的区分度相对模糊,评价效果不是很理想。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培育专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来进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势在必行。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效率,以使信息及时有效。一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加强。首先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以使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均衡,可以将一股独大或股权集中度高的问题解决,从而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其次是规范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组织,董事会中应保证独立董事的人数,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真正达到提高董事会各项决策的

11、效率。二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具体来说是加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促进市场有效价格机制的形成,保证市场交易主体的公平交易,保护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财富不被掠夺的制度安排。 4.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由度大,相对于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可靠性稍微低一些,因此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更具挑战性。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 3 个方面进行完善监管。健全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分清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管理,扭转董事会被大股东实际操控的现象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本身的监管决策效率,健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完善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依赖度,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逐步完善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形成一套系统详尽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自愿性披露的时间、格式以及内容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同时完善鼓励、引导和保护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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