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承租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银川银瑞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以下合同。一 租赁设备1、乙方根据甲方承担的银川凯宾斯基花园一期工程施工需要,并根据甲方提出要求,向甲方出租中联重科TC5610型塔式起重机一 台2、所需设备的基本要求型号数量(台)标准高度最大使用幅度工作幅度附墙道数TC561014056米55米/二 租赁期限乙方将塔机租给甲方使用,租赁日期自乙方设备进场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完毕以甲方的通知起至甲方根据施工要求通知乙方报停之日止。如甲方其他项目需要使用塔式起重机,乙方视其情况,甲乙双方续订合同。三 设备进场及租赁期的结算、支付方式 1、塔式起重机月租金为 26000元(大写:贰万六千元整),每台塔吊每天 867 元(大写:捌佰陆拾柒元整)台/日,此价格为含税价格(工程施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