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承诺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问题的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秩序,根据交通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维修质量问题是指汽车维修后,车辆维修部分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维修质量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第三条 汽车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有效期为100日或者20000公里;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者为准。第四条 在承诺保质有效期内,汽车维修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凭机动车竣工合格证回厂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维修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五条 在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维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