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与商业保险承担社会管理责任的互动问题研究摘 要: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渐深入,商业保险在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文章以巨灾救助为切入口,以“菲特”台风损失理赔为例,分析了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救助中的具体表现,探讨双方开展互动合作的可能性,并从政府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具体建议。下载 关键词:政府 商业保险 社会管理责任 互动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172-02 一、“菲特”台风理赔引发的思考 百年一遇“菲特”台风于 2013 年 10 月 7 日在浙闽接壤的沿海地区登陆,受台风和冷空气的共同影响,给宁波全市带来
2、了持续强降雨并造成流域性的重大洪涝灾害,全市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334 亿元。因“菲特“台风向保险机构报案共计 95129 件,报损金额 38.97 亿元。截止 2014 年 5 月底,宁波保险业已支付理赔款 37.63 亿元。保险理赔赔款与报损金额相比达到96.6%,如此的接近,在历年保险赔付实践中非常罕见,令人深思。另外,从台风影响面看,“菲特”台风是一场大灾,如果处置不当,不能迅速及时做出理赔,受灾群众损失得不到妥善处置,极易引发群体性公共危机事件。这就给各级政府和保险机构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认识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在突发的巨灾事件中的职能和作用,政府和保险组织如何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灵活机
3、动,优势互补,才能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使救灾工作快速有效得到贯彻。 二、“菲特”台风理赔中的特殊性 (一)调研情况反馈 笔者通过调研,本次台风对宁波保险业造成重大打击,以业内某财产险下属的余姚支公司为例,损失情况如下表所示。 基本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1.台风暴雨猝不及防,巨灾处理缺乏经验。集中表现在大量被浸车辆无法脱离水洼地,没有大型停车场,也缺乏熟悉地形的当地人充当向导,一筹莫展。 2.各家公司各自为战,理赔标准水涨船高。由于缺乏统一的定损标准,各家公司为快速完成案件理赔,往往按照各自的定损依据做出赔付,结果导致不同公司承保的客户相互沟通后倒逼保险公司,按就高原则要求更多赔款,保险公司
4、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客户围攻保险公司,骗赔欺诈屡见不鲜。部分受灾群众因不满理赔处理意见而长时间围堵保险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为了多得赔款,各种骗保丑剧轮番上演。 (二)理赔特殊性表现 通过了解,笔者发现: 1.保险公司正常理赔规则被打破。“菲特”造成的洪涝多日不退,由于缺乏水上交通工具,受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部分受灾严重区域的群众迁怒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为了息事宁人,大部分保险公司纷纷放宽了保险责任范围,打破了保险正常理赔规则。 2.超责任范围的理赔案件成批发生。以车险为例,余姚地区车险理赔先后经历了三套不同理赔方案,赔付条件一次比一次宽松。理
5、赔方案的不断调整,不仅给本次理赔中先期结案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对保险合同的严肃性造成伤害,且势必影响到未来当地乃至其他地区车险的正常理赔。 三、政府和保险机构在巨灾救助中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契合 (一)政府职能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尊重市场的作用,而政府在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时,时常存在“越位”、“错位”或“缺位”问题。笔者认为在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中,政府担负的主要职能包括: 1.灾前:注重防灾工程建设和预警,修建应对巨灾发生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提高巨灾应急效率。 2.灾中: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其中,建立一个指挥高效迅速
6、、运作协调有力的职能体系尤为重要。 3.灾后:紧急救援、维持社会秩序以及基础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二)商业保险职能 在巨灾损失出现之际,商业保险应本着市场契约精神,以履行基本经济补偿职能为宗旨,追求商业合同承保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精益求精,用专业承保能力和优秀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确保社会管理责任的承担。保险企业应充分预见巨灾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及早为公司相关产品做好再保险安排,同时根据国际再保险惯例,确定分保价格和分入公司后再对投保人提供原保险合同报价,以此确保巨灾风险能够安全足额转嫁。 四、巨灾救助中加强政府和保险公司互动的对策建议 基于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工作机制契合的认识以及实地调研反馈,笔者认为
7、,尽管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自主要职能不同,主体性质各异,但在共同致力于社会风险管理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求合作,加强互动,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一)政府角度 1.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快风险管理制度化设计。我国现行的保险产品目前还不能完全承担重大灾难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政府可参照国际上较通行的办法,即对于某些特别巨大的特定风险开设巨灾保险。“菲特”大灾后,2014 年 3 月份,中国保监会同意巨灾保险在宁波市试点。保险公司作为巨灾保险的主体,政府应督促其加强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积极提升管理和服务效率,为今后在巨灾中更好地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做好准备。 2.提供基础支援协调,实现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根据
8、调查,2013 年“菲特”台风施救理赔期间,各家保险公司遇到的困难都差不多,主要是政府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如停车场地、志愿向导人员等,再者是社会治安问题。此外,政府应在灾前公开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公估专家库,并征求保险公司意见。灾害发生时应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级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就灾害定损应由政府牵头统一各公司定损标准, 3.重视灾时舆情引导,约束受灾客户理性化索赔。政府应及时组织主流媒体作正面报道,传递正能量,做好社会舆情引导。从 2013 年的“菲特”台风理赔情况看,不足额投保现象较多,多数被保险人可能不理解理赔时将要按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规定,如果大灾期间主流媒体能做类似的公益宣
9、导,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确定正确的保险赔款心理预期。 4.保障商业保险利益,以灾害参数确定补贴程度。商业保险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义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重要的灾害管理安抚灾民的社会责任。在不违背保险契约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企业本着快速理赔、充分理赔的原则,一般均按照就高原则向受灾的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对此,政府可对保险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助。 (二)保险公司角度 1.参与政府防灾决策,提高防灾减损专业化水平。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保险公司需要以行业风险管理专家的身份参与政府相关决策,为自然风险防范建言献策,派代表参与政府防灾减损的相关决策。如参与市政府抗洪防灾指挥部泄洪排涝的相关决策,参与城市
10、排涝工程规划等。 2.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强化保险市场联动性能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充分调动查勘理赔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公估公司的查勘力量。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预案,在巨灾来临之际能迅速启动预案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充分调动包括上级公司的接报案和查勘理赔资源,如果人手还不够可根据协议联系公估公司前来协助。 3.加强保险基础教育,提高全体市民保险意识。近年来,宁波保险行业为普及保险知识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保险进社区、保险进学校等形式积极推动市民保险教育活动。从处理去年“菲特”台风的理赔案的情况来看,仍有为数不少的群众缺乏保险知识,片面理解甚至误解保险的现象屡屡可见,严重搅乱了理赔的正
11、常秩序。由此可见,市民的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是何等的重要。 五、结语 近年来,宁波本地频频出现台风、洪涝等巨灾事件,大面积损失补偿和救灾救难就在政府和社会眼前,不再遥不可及。政府依靠以往以财政救济为主的灾害救助模式难以为继,现实社会管理中也已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保险的身影,保险正发挥出良好的经济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的保险实践也表明,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已经逐步奠定合作互信的良好基础,保险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仍大有可为。然而,现有的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合作互动还处于初级原始阶段,我们相信,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积极跟进的前提下,双方在基础数据共享、政府部门合作和协调机制共建等方面加强沟通,未来将实现更多的
12、共赢。 参考文献: 高海霞,姜惠平.巨灾损失补偿机制:基于市场配置与政府干预的整合性架构J.保险研究,2011(9) 何小伟.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的研究述评J.保险研究,2009(12) 李虹,王志章.地震灾害救助中的地方政府角色定位探究J.科学决策,2010(10) 陆勤.巨灾风险指数保险J.中国金融,2014(5)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 号C.中国保监会网站 项俊波.细数保险业五大风险“新国十条”服务国家治理体系中国保监会召集全行业集中学习“新国十条”中的讲话D.中国保监会网站 孙祁祥.从三个维度划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经济学院院长论坛,“中国深化经济改革的难点”分论坛发言作者单位:宁波市保险学会 浙江宁波 315000) (责编: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