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3.11.30【实施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文号】杭州市政府令第号【题注】(2003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杭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