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为全面履行流通食品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第三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详细核对食品进货凭证所记录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是否与实物标注一致,并在该凭证上注明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该凭证单据,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