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法律监督的思考摘要: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是我国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置的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近年来,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作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的司法观念,真正在执法中维护简易程序所应当体现的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并且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从公诉检察法律监督与监所检察法律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探索措施。 下载 关键词:简易程序 法律监督 完善 一、简易程序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一种通过对普通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审判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
2、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当前简易程序司法实践现状和问题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在刑事庭审方式上选择简易程序的比率较大,根据笔者的工作体会,就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审判机关对简易程序的程序法的遵守问题上,产生了一些直接的负面影响: 一是司法的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刑事司法程序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反映
3、出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简易程序作为刑事司法审判程序的一部分,其出现的各类司法不规范行为必将影响被告人甚至于民众群体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特别是在当前狠抓司法工作规范阶段,这些现象的出现是非常消极的。 二是对监管场所的稳定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个别已决犯乘机借题发挥,在监房内起哄闹事,以司法不公,要讨个说法等为由滋生事端,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增加了监管压力,给监管场所内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是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法和技巧,都不能剥夺或限制被告人法定的诉讼权利,如果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由于违反程序法而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这将是与我们设
4、置简易程序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出现违反简易程序的程序法问题的原因林林总总,经分析,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观念上的问题。审判机关通常会以工作差错、人手不够等诸多借口来寻求解释开脱,但究其实质来讲,无非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司法观念还在部分司法人员脑海中残留所致。 二是立法上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简易审判的程序规定过于粗略,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一些法院在适用简易审判程序时往往一味求快,为追求尽快结案甚至不惜侵犯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上述各类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违法现象清楚地反映出了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明显缺乏监督手段,存在监督真空。 三、简
5、易程序法律监督的完善途径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除了必须对于简易程序的法律监督完善问题除了在立法方面进行探索外,检察机关也必须想方设法利用现有工作资源和条件,因地制宜的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一)在公诉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方面 现行法律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但并未严格限制公诉人出庭,即公诉人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出庭,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然如此,作为公诉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制定公诉人出庭工作进度,安排公诉人出庭次数。 (二)在监所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方面 1.公诉科、未检科对审判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起诉后的五个工作日通知监所科,由监所科对审判机关的具体办案时限进行依法监督。 2.对每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被告人,在依法判决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监所科驻所检察官根据简易程序判决情况法律监督表对其进行个别调查,根据既定事项范围逐一向被告人询问了解审判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予以记录在案。 3.对于监所科驻所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按照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在随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依照办案职责分别归入公诉科、未检科和监所科进行依法办理,开展对应的法律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