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担保行业准备金提取政策的思考【摘要】在 2010 年的 3 月份,七部委联合共同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并且对该办法进行实施,在准入要求经营规范规则以及风险的控制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有利于担保行业的合法经营,能够促进整个担保行业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各类担保企业数量很多,在各个方面也是参差不齐有着很大的差别,本文将对如何完善担保行业的准备金提取政策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下载 【关键词】担保行业 准备金 提取政策 一、准备金的提取依据 早在 2001 年的 1 月份,财政部起草发布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那些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由政府
2、出资设立的担保企业进行了规范,对其风险的控制以及管理机构的设置有着明确的规定。该办法也对担保企业的准备金的提取做了要求,例如,第十三条规定:担保企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该按照当年担保费的一般来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则不能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当担保企业的风险准备金累计到该企业的责任余额的 10%是,准备金的提取就应该实行差额提取的方法。在 2005 年之前我国的担保企业对数是有政府出资设立的,所以该办法对多数担保企业都起到了规范管理的作用。 随着担保行业的规模扩大,在 2007 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这一文件,该文件对于
3、那些服务中小企业的担保企业的准备金提取和扣除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 50%的本分应该记为当期收入。第二,担保公司的赔偿准备金不可以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金额余额的 1%,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三,担保企业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该对风险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进行冲减,不足的部分在税前扣除。由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该文件对于准备金的规定与管理办法相互吻合,但是该文件对于管理办法来说规定的更加明确合理。 2012 年 4 月 11 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起草并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对准备金的
4、扣除问题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第一,符合文件条件的担保企业的赔偿准备金不可超出当年年末责任余额,并且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余额记为当期收入。第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将余额记为当期收入。 二、执行准备金政策遇到的问题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使用方法不准确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是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半,也可以参考非寿险的平均估算法。但是平均估算法的前提是但该方法的假设前提是合同必须在一年中平均分布,如果担保责任发生不均匀,那么就不满足该前提条件,如果使用这种平均估算方法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会导致计算结果不准确。与此同
5、时,使用平均估算法还会导致保费收入变高的情况出现,这样会使计提的准备金越来越多,利润越来越少,最后无法真实有效地反应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利润收益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转回情况进行详细地规范,对于准备金何时、何地以及如何进行转回都没有做详细的规定。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 1.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不确切。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企业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至少应该为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 1%进行提取,虽然对此有所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要求确切的规则,这样就会使担保公司对于计提担保赔偿金的认识有着不一样的理解。担保公司中的一部分公司认为担保责任余额应该是扣除了抵押物公允价值、第三方反担保金额以及银行比例分担损失
6、金额的。由此看见,不同担保公司持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就会导致产生很大差异的担保赔偿准备金。 2.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不合理。保险精算确认保险行业的各类准备金,保险不同那么它的准备金比率也就不同。然而担保行业就没有做到这一点,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方法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担保行业的多元化以及担保业务风险的差异性,这就会导致担保业务风险低的反而提取了较高的准备金,最终会影响整个公司的积极性。现在的担保行业还存在着提取准备金的期限过长,准备金累计提取的金额过大的现象,这也会对整个担保行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妨碍其长远发展。相关法律规定在赔偿准备金提取累计达到余额的 10%以后,要对赔偿准
7、备金进行差额提取,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落实到实处,存在着较大的执行困难。这样就会使准备金沉淀过多,导致担保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大大降低,会阻碍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 3.税收问题。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对税收问题有着规定,不论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如何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企业该年的这两类准备金的差额才能再税前扣除,然而实际中的纳税金额远大于企业的当年会计利润,这样就会为担保企业加重负担。 三、建立完善准备金制度政策的方法 要做到适当降低准备金提取的最低限。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担保行业大致形成了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及民营两种形式为主体,辅
8、助以再担保相配套的信用担保系统,现如今的担保行业为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担保企业能够直接接触到资金需求者,能够有更加准确完善的信息,有着多样化的反担保措施,因此,担保企业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自己的风险,追求更高的利益。从担保行业的多年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担保企业都能保持较低的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因此能够不断扩大担保规模。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使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满足相应的风险覆盖要求,也能够与扣除的相关要求相辅相成。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过高的准备金提取比例,过于死板的规定会阻碍担保行业的发展,影响担保行业的业绩,不利于规模的扩大,不利于资本的积累,最
9、终影响担保行业的永续发展。我国的担保行业的发展与国家的政策规定息息相关,尤其是国家的扶持政策。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必然会鼓励各个担保企业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担保,这样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的问题,还能够不断地推动担保企业的快速发展。由此看见,一个国家的担保行业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这个国家的担保制度的成熟程度,还能够从侧面反映出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 有一部门担保企业主要提供政策性扶持的功能,因此会经常得到政府的一些补偿资金以及一些专项资金补助,这就会使担保企业提供更好的担保服务,以此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形成两种行业直接的良性循环和支持。近日工业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共同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
10、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这一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对中小型企业的担保资金问题,要极力改善中小型企业的生存环境,为它们提供更高的融资环境,以此提高其业务能力,不断扩大其规模。这一扶持性政策的出台对于担保行业来说是极其有利的,也可以从中看出政策性担保业务的风险非常低的。但是在相关规定中对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做出了要求,要高于 1%,这一硬性要求又会影响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还会影响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由此看见,我国的担保准备金提取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做到各个政策和规定之间相互适应,相辅相成。 政策性担保企业是担保行业的重要力量,是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担保企业首要目标就是准求经济利益,但是要注意的是在追求经济
11、利益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样才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性担保企业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很多政府扶持的项目,这些项目收费低,利润小,如果政府不考虑实际情况,只是一再要求提高准备金的提取比例,这就会使政策性担保企业的利润一降再降,损害其经济利益,甚至造成一些亏损。严重的还会影响担保企业的信用评级,导致担保企业消极对待其各类也会,最终影响长久的发展。因此政府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对政策性担保企业提供一些资金支持或者给予一些政策补偿,结合实际完善担保企业准备金的提取政策,这样才能促进担保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结束语 担保行业的准备金的提取会影响整个担保行业的长期发展,想要促进其发展就必须要不断完善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政策,根据规定的政策来进行自身的业务,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业务质量,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435-438. 侯旭华.担保准备金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2,(7):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