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个体工商户未记录食品台帐不应行政处罚近来有基层工商执法人员问,对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和如实记录食品台帐应如何处罚?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搞清楚下面三个问题:一、个体工商户有没有记录食品进货台帐的法定义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规定看,“查验”的义务主体是“食品经营者”,而“记录”的义务主体是“食品经营企业”,二者有所不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包括所有从事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那么“食品经营企业”包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呢?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应属于“公民”的范畴,是公民这一种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