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城建财字第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方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城建集团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建集团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第二章 成本核算的对象及要求第三条 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在开工之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得任意改变,更不能互相混淆、串户。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工程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及施工队伍等因素,分别做以下处理:1一般的开发项目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2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开竣工时间相近,同一施工队伍施工,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第四条 各成本项目的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核算范围,计算口径必须一致。第五条 成本核算应根据计算期内已完工程实际消耗和实际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