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监管中国外资银行间合并的探讨与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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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监管中国外资银行间合并的探讨与分析始于 07 年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不可避免地掀起了一股银行重组之风,各大金融巨头们的排序被重新洗牌,有些被政府国有化,有些则着手于收购重组的谈判。而这些自上而下的集团性变更势必也会影响到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那么作为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我们是否已经准备好应对之策了呢? 下载 荷兰银行于 2007 年 10 月被 RFS Holdings 收购,根据 RFS 成员之前的协议,原荷兰银行全球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及在亚太区的所有业务(私人银行及资产管理业务除外)均归苏格兰皇家银行(RBS)所有。延伸到中国即 RBS 将接管荷兰银行在中国的所有分支机构及除私人银行和

2、资产管理外的所有业务。 由于荷兰银行在中国已经成立了法人银行,即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可以在中国经营几乎全部的银行业务;而 RBS 只是设立了分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因而业务经营资质也受到一定限制。因此,RBS 选择了以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主要业务平台来推进其在中国的发展是一项必然的选择。并且根据其集团内部的战略决定,将由 RBS 这个品牌来代替荷银。因故经银监会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而这只是 RBS 中国业务整合战略的第一步;随后他们将计划把 RBS 集团下属的北京、上海两家分行注入 RBS 中国。 然而,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银监会

3、在做出了更名的批准后,对于双方业务及人员的合并这一关键要素如何施行,目前还未有定论。银行以及银监会对于方案的选择仍在进一步的沟通和探讨之中。 为何 RBS 和荷兰银行的合并项目会在获得更名的批准后就陷入了一种僵局状态呢?笔者认为,这和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立法上的某些空白不无关系。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银行的破产法和与并购相关的单行法。参照一些既有的立法,我们可以梳理出这样的逻辑: 根据银行管理最高层级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25 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那么也就是说,从实体法角度来

4、讲,银行合并分立视同公司管理,适用普遍性法律规定,而从程序法方面来看它则需通过监管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公司法第 175 条又说到“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那么何谓承继?在此,承继应该有两层意思,一是接受,二是继续。也就是说,合并后或是新设的公司应首先接受合并前的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然后要以新公司的名义继续履行因这些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可是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中,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并没有赋予银监会对于银行合并进行许可的权限,即,它无法基于银行间的合并而给出一个整体业务承继的批准。而只能通过批准银行的更名、变更营

5、业范围、增减资本金以及关闭等具体步序来达到合并完成的效果。但是这样却难以有一个合适而周沿的组合方案。 诚然,整个合并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包含上述这些具体的步骤,但是如果不给这些具体步骤一个大前提,那么其中便会出现很多的风险及问题。银行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其牵涉到的利益相关方之多,对各方影响之巨是其他行业所难以比拟的,也正是因为如此,银行业的审慎经营才更显得尤为重要,对其进行特别监管也正是缘出于此。 试想,如果没有一个整体业务转移承继的批准,那么银行的业务只能基于商业转移原则,在合同法项下,一单一单地进行合同的变更。这对于银行来说,潜在的违约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对于客户来说,他们同样需要为此付出额

6、外的风险成本。而且在这个合并最重要的过程里,作为监管机构却没有立场对其风险进行监控,而是完全交由市场自主调整,银行和客户双方都得不到特殊的监管支撑,这些显然都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当然也违背了银监会对银行业监管的本意。 另外,在批准合并后的银行增资这个行政许可上,银监会也会有一个两难的选择。银行资本金是保证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法对于资本充足率的硬性规定也是不容违反的。在没有一个整体合并的前提下,银监会选择在什么时候批准增资也会成为一个问题。在业务转移之前,那么被转移的银行业务就会在转移过程中失去了保障;在业务转移之后,那么合并后的公司必然会在转移过程中面临着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

7、题,甚至可能因资本充足率不足而无法接受新的业务转移,这又将会使合并的过程陷入迷茫。同样的冲突还会出现在外汇监管的相关法规中,比如对于银行外债额度的相关规定等。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我们会面临的新问题也会越来越多,没有立法的支撑,对于监管者来说就是“举步维艰”。从我们已经面临的这个实际问题出发,笔者建议,与其通过苦苦寻求合适的排列组合来堆砌一个整体目标的实现,金融市场监管的立法更应该选择一个自上而下的模式。面对各类问题,我们首先有一个性质上的判定,先将目标进行明确,而后再通过各类细化的操作来实现它。这样不仅可以理顺后续操作上的问题,也能起到很好的防范风险的作用。 相信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目标里,对于细节的监管终究是要被淘汰的,提纲挈领式的管理是成熟市场的必然。古语有云,名正则言顺,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站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对市场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管,这一切都需要法律赋予其一个真正的名分! (责任编辑: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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