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港存货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库存物资的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公司财务物资的安全完整,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库存物资的各项管理工作,贯穿于验收、入库、仓储、领用及盘点清查各个管理环节。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库存物资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和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燃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外购商品、及各种辅助材料等。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控股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制订适合本公司的存货控制管理制度。第五条 各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公司自身特点,制订适合于本公司的存货管理制度。第二章 验收及入库管理第六条 外购物资运抵公司后,仓库保管员根据送货清单仔细清点货物数量、检查包装质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凭采购部门开具 “原材料入库单”和“过磅单”办理入库手续。第七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仓库保管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