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承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人员出入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和环境污染,保障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需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外单位人员,需经供应部同意,向仓库保管人员出示证件后,方可出入。若保管人员对进库人员有异议,有权拒绝或可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由安全管理部门决定。第三条 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入登记手续,如实登记所有栏目、内容,做到记录及时、齐全、真实、准确。第四条 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人员必须将随身携带的一切可能引发燃爆的物品(如打火机、火柴、手机等)预先交给库房保管人员,由保管人员统一定点位置安全保管。第五条 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人员须有保管人员或安全人员全程陪同,保管人员不得让人员在库房随意走动。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不得将其他闲杂人员留在库内。第七条 任何单位的、任何机动车辆禁止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警戒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