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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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审计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下载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的、指引整个审计项目开展实施的“作战计划”,它制定审计目标、评估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范围、确定审计重点,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重点审查对象。 因此,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是否有助于实现审计目标,是否结合了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点;是否进行了审前调查,审前调查方案是否合理,重点是否突出,是否初步了解和掌握了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环节;方案编制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检查方案所确定的审计内容是否全面,是否考虑了审计项目

2、类别的特点;检查采用的审计方法是否先进、可行,人员的组成、分工是否合理,时间安排是否紧凑,是否考虑了审计事项的复杂性、重大性和重要性;是否将草拟的审计方案提交审计组讨论,重要项目的审计方案是否经办公会讨论,是否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确定的某一内容、方法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是否及时编制补充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是否经过批准。在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还应先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并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作出了细化安排。 (二)审计证据的审理。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对审计

3、证据的审理重点是支撑审计结论的证据是否具备“四性”。 一是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和主观推断,这是取证材料作为审计证据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属性。二是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用来证明或否定某个审计事项时,必须与该事项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不具备相关性的材料对审计事实的认定毫无用处。三是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查时应判断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四是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必须依合法的程序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以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

4、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也是审计质量的最终体现,在整个审计环节中处于核心位置。为了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审理人员应首先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完整。审计情况是否全面反映,有无随意截留和隐瞒审计情况,特别是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线索。其次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准确。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是否具体准确,报告反映的数字是否准确,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相符。再次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客

5、观。审计报告是否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不歪曲事实,所包括的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有无偏见。最后审查审计报告是否富有建设性。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是否对领导决策或被审计对象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有帮助。除此之外,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是否一致,审计报告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编审程序是否合规等。 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基层审计机关所处特定人员素质与工作条件环境,发展不平衡,在推行审计项目审理时还存在一定差距与问题。 (一)机构人员配置不尽合理。一是人员综合素质与审计工作发展矛盾日益突出。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性质对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审理

6、人员的专业资质、工作经历、业务素质等方面要有更高的标准。但是目前基层审计机关人员本来就存在需求矛盾,真正具体承担从事审计业务人员很少,一线审计力量尚难满足,抽出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充实审理机构使基层审计机关面临两难选择。二是机构配置职能不明、责任不清。有的地方审计机关没有单独设置法规机构,审计复核工作由办公室或综合科室负责。有的地方审计机关虽然设置了单独法规机构,但是所配置的工作人员也只有 1-2 人,年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部分法规机构还承担执行审计项目、档案管理、综合信息等工作,导致法规机构工作重点不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面,而是应付一些日常事务工作。同时,随着审计领域不断拓展和审计技术方法手段

7、运用,审计复核工作也遇到新的问题,如计算机联网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绩效审计、环境审计等审计业务开展和受托审计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如何进行审计复核、审计审理的确面临审计技术方法问题。 (二)任务与力量矛盾直接影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目前,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审计需求多,期望值高,关注度大,审计人员素质与经济形势发展矛盾、审计力量与审计项目任务矛盾比较突出,领导交办和部门单位要求审计事项越来越多,有的是审计人员少没有力量完成审计任务,有的是人员素质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审计任务。一方面审计机关人员长年疲于应付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只注重工作进度,影响审计干部学习培训和知识更新,新的审计技术手段与方法

8、应用较少或效果不明显,审计工作效率低,放松和忽视审计项目质量,审计项目质量存在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委托中介机构独立承担完成审计项目任务或聘请人员参与审计,他们所承担审计业务能否真实、客观、公正审计事项,不能有效进行复核。有的审计机关没有对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事项进行审中跟踪监管,完全采用其审计结合,错误地认为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出了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将审计执法行政行为与委托中介机构参审民事行为混为一谈,存在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参审风险转嫁审计机关问题。 (三)审理责任不好划分。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在新国家审计准则解读中指出,经过审理的项目,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和审计质量风险,这实质上将审计风险等同于

9、审理风险。但是审理人员并没有参与审计实施过程,无法掌握所有的审计情况,引发审计风险的相关因素应不在审理人员掌控范围内,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过大。审计人员几个月的审计资料和成果,审理人员几天就要弄清楚,不仅要指出审计报告中的问题,还要指出审计实施中哪些方面查得不深不透,哪些问题应当查出而没有查出来,这不仅对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考验,更重要的是混淆了审计和审理的职责分工。总审计师孙宝厚这番话是对审计署及其直属机关提出的要求,对基层审计机关来说,审理人员无法承担也不应承担审计质量风险主要责任,这不仅因为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无法控制触及审计现场管理,不能成为“审计产品”的最终责任人,更重要的是,责利的不统

10、一,可能会导致审计组、业务部门淡化审计质量控制观念,反而不利于审计质量控制。 三、加强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建议 不断完善审理会议制度。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审理会议不仅应就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展开讨论研究,更应该承担监督审理行为,总结审理经验,制定审理内部操作规范等职责,为加快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西安市灞桥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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