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有关规定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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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有关规定的分析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文就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该修正案能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运用。下载 关键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扒窃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盗窃罪修改前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

2、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文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一、多次盗窃 多次应该指的是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所谓的“次”,应该在排除单独构成盗窃罪标准的情况下而有盗窃既得价值为标准,而不是指任意的一次盗窃行为。按照日常生活中的理解,三次以上即可理解为多次。需要限定在一年以内,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政策。 二、入户盗窃 第一,“户”的范围是指“住所”,须符合“供他人家庭生活”

3、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 第二,“户”可以类推适用抢劫罪中的“户”的规定。入户盗窃单独列为盗窃罪的定罪情形,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户里人员的个人利益。笔者认为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保护的法益应该是相同的,所以入户盗窃中的户可以类推适用入户抢劫中的户的有关规定。此外,在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司法实践中,不难判断这个户是同一层次含义的,也符合司法实践原理。 第三,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为目的,对其他原因进入户内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单独入罪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尊重受害人的居住权,在合法进入或其他原因进入户内临时起意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而只

4、能在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时认定为盗窃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2005 年意见)指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指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笔者认为入户盗窃也可以参考入户抢劫中有关的认定标准,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为目的,对其他原因进入户内或合法原因进入户内后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只有当盗窃数额达到盗窃罪认定标准时,才能构成盗窃罪。 第四,入户盗窃未遂与非法入

5、侵住宅罪区别。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入户盗窃的动机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目的是侵犯他人的居住权和生活安宁。其次,犯罪性质不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而盗窃罪则属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类犯罪。最后,犯罪行为方式不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表现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入户盗窃采取的是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的形式,而不具有强行性。因此,笔者认为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且情节显著轻微时,应该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更不能直接转化为非法入侵住宅罪,而应当作无罪处理。 三、携带凶器 第一“携带”的认定。所谓携带,是指在从

6、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手持凶器、怀中藏着凶器、将凶器置于衣服口袋、将凶器置于随身的手提包等容器中的行为无疑属于携带凶器。但如果盗窃人仅仅是携带凶器,然后又将凶器远远地放置于盗窃目标之外,就不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第二、携带目的。认定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行为应考虑携带凶器与盗窃之间的关系。携带凶器的行为和盗窃的行为应理解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 第三、凶器的界定。一方面要考虑所携带的目的性,既是仅仅作为盗窃的工具,还是作为以备后患的杀伤工具。另一方面,要考虑凶器的危害性,所谓凶器是

7、指能够使人产生心理畏惧,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例如枪支、刀具等明显用于杀伤的器械,或者如菜刀、水果刀、铁锤、铁棍等明显意图用作杀伤后盾的日常器械。但不应包括一些不能直接产生危害或者杀伤力不大不足以使人产生畏惧心理的器械,如茶杯、撬门用的信用卡、大头针、短细绳等。 四、扒窃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扒窃是指从别人身上偷窃(财物)。在法律意义上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

8、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实践中扒窃无需携带凶器,实践中入罪的扒窃无需有数额的要求,属于行为犯。 五、三种行为性质认定 修改后盗窃罪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定,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盗窃的财物不论多少,都已经既遂。 六、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一,多次盗窃的次数的认定,要以有既得的盗取价值的次数计算,并限定在一年内。 第二,入户盗窃中,入户目的上以盗窃目的为限,区别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 第三,携带凶器盗窃,以具体的人身危险性为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与凶器的范围,同时对携带凶器于盗窃目标的空间距离的危险有效性来认定是否构成“携带凶器盗窃”。 (作者: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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