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安全技术交底2.13.1 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安全技术交底1. 调试中必须按方案规定的步骤进行,不得擅自变更。2. 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重要构筑物应设专人值守,实行出入证制度。3. 各岗位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调试中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确认正常。4. 调试中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控,确认安全。发现违章必须立即纠正,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5. 调试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调试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有效的作业指挥组,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6. 调试中,构筑物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敞开的孔口部位必须设围挡或防护栏杆、护栏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须加设警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值守。7. 总体调试开始前,必须检查水厂、污水处理厂各构筑物工艺管(渠)道系统和相应的机械设备、阀门等状况,确认处于调试方案规定的工况状态,并确认无人滞留在构筑物、管(渠)道内。8. 调试前应据指挥机构的会议要求,编制调试方案、规定设备负荷联动(系统)试运行程序、人员分工与岗位职责、调试中可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