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纠正医院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规定关于纠正医院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规定为了不断深化“国优医院”和“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加强医院文化建设,提高医院文化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合格职工标准,人人争做医院合格职工,切实纠正医院工作人员不良行为。重新修订人民医院关于纠正医院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规定如下。一、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纠治范围全院各类工作人员发生的不良行为(含实习、进修人员)。二、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表现1、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脱岗、串岗,或未请假离开工作场所办私事;不能按时上下班和交接班。2、违反医院管理规定,携带宠物、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进入医院门诊、住院病区等办公区域;不按规定更换衣服随意进入手术室、监护室、食堂等洁净工作场所。3、上岗着装不整,穿工装不佩戴胸牌;在电梯间、病区楼道等各种工作场所,吃东西、干私活、语言粗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垃圾、大声喧哗、吸烟、饮酒;不能及时清理和整理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工作环境脏、乱、差。4、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