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复议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在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享有以下相应权利和义务: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5、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