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互相关系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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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互相关系的思考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规则,规范不同对象,但各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着差异。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定的规定,又要合法纳税,这使得核算的难度越来越大,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烦琐,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并对其作出准确的纳况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增加了税收成本。因此,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协调的会计模式就成了当务之急。所以,使会计体现出“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税法体现“税收工作以会计信息为依赖性”的这种相辅相成的新格局。下载 近些年我国会计制度改革,尽管

2、进一步扩大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实质性增加,会计方法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仍有一些改革措施与税收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税法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纳税行为,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可操作性不灵活。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规定的差异体现 1、固定资产的差异体现 (1)确认上的差异;(2)折旧计提范围存在的差异;(3)折旧方法存在差异; (4)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的确定存在差异;(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2、无形资产的差异体现 (1)无形资产的差异和确认存在差异 会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生产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

3、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企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是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延期支付,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限制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借款费用准则允许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对无形资产推销时限存在差异 企业应当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进行摊销。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而现行税法规

4、定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少于 10 年。 (4)无形资产期末计量存在差异 会计中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不允许此项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 (二)负责要素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体现。 对无法应付款项的差异,会计规定对于债权人主动宣布放弃债权。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一是转为营业外收入,二是长期挂账。税法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定无法支付的款项计入“其他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用者权益要素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1)企业对接受的捐赠先通过“代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税法规定,企业接受的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

5、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股本),在会计核算上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项目转换,比较方便。但税法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股份制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是,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差异的协调 (一)会计协调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

6、改革总是与税收改革相伴而来,一般而言,会计制度按较为先进,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二)加强政策制定者之间的合作。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定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重要保证。使它们二者的制定能够集思广益,更有理论与现实基础,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之间的冲突与不协调。 (三)规范税法的部分内容。在税收立法上,对于会计与税收相同的概念定义,更多接

7、近国际惯例,而税收制度也要对与会计相对应的内容同步改革,对于会计中一些新出现的业务,税法也应及时加以规范。多年来,当会计制度与税法出现冲突矛盾时,重视会计服从税法,但目前会计规则是国际性的,而相当一部分税收法规是国家性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应作适当让步。 (四)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写作要是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适当的协调配合,以减少与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 另外,由于会计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法规,导致税收针对这些业务类型缺乏相应法规依据,所以要首先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健全,是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五)会计要加强必要信息的披露,以支持税收。加快会计制度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建设,是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客观、准确的披露,为税收提供所需信息,减少税收部门信息获取成本。而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两者之间面临很多数据障碍,因此应当对此作深入研究,使二者关系尽可能协调。总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建设依靠政府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的国家,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发挥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悠闲的合作?都是国家相关部门和领域协作尚待研究发展的新课题。 (责任编辑: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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