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 2 职责 2.1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安 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组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改造。 2.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的配置、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各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 3.1.1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 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3.1.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