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汽车客运车辆进出客运站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机械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出客运站的客运车辆进行的安全检查(不包括对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和从客运站发车的旅客运输车辆。 第三条 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客运车辆出站前的安全检查,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安全检查机构的建立应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机构技术条件(DB34/T488-2004)的要求。 第五条 安全检查机构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六条 安全检查机构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定、调整,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车辆安全检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