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鲁教基字2010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以来,对推进全省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鉴于标准制定以来国家又颁布了多项有关办学条件方面的新标准、新规定,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标准存在部分需要修改、调整的指标,需对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为提高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现依据国家新出台的标准、规定,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二一年七月七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初中部分一、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二)学校设置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三)校园规划设计中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