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尸体法律地位再分析摘要:法学理论界在对尸体是否应具有所有权上仍存在着争议。一些学者认为尸体虽然为物,但是不和其他物一样具有所有权,近亲属只能对尸体行使管理权。然而,笔者认为,尸体既然是物的一种,那么就应当受民法的调整和保护。作为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物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民事法律的关系的客体的物就应当对物设定所有权。如果尸体不具有所有权,那么尸体就属于无主物,这不利于对尸体进行民法保护。另一方面,只要我们承认尸体是物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尸体可以作为所有权的标的。我们不能在承认尸体为物的同时又不赋予尸体受物权法保护的权利。 下载 关键词:尸体 所有权 限制 一、尸体所有权概述 (一)尸体所有权
2、学说 该学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下来的尸体变成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物。对于这种物,所有权最初为死者生前所享有,死后则由其近亲属取得。这种理论认为身体不是物,而尸体是物,尸体的所有权认为可以有,但是所有权的行使需在公法以及私法上都要受到限制,对于尸体不法占有人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或者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关于尸体所有权的归属,有的依据习惯法归于丧主的人,有的归于应当祭祀死者的人,而依日本判例“遗骨为物,为所有权之标的,归继承人所有,然其所有权限于埋葬及祭祀之权能不允许放弃。” (二)尸体所有权的主体 尸体的所有权的主体即死者的近亲属,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其他近亲属,即祖父母
3、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有权处置尸体,起诉,保护死者的尸体利益,如果他们已死亡或者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则由第二顺序的其他近亲属行使处分,保护的权利。 (三)尸体所有权的处置原则 同一顺序的所有权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这些所有权人优势可以为单数,有时可以为多数,所以尸体的所有权就有单一所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在共同共有形式下,各亲属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会产生 些分歧,针对这些常见纠纷有如下规则: 1.协商一致的原则:凡是所有权人为多数的应当由所有的权利人协商,根据一致的意见进行处分,保护等。2.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享有所有权的人的意见不统一时,进行协商也不能达成一致意
4、见时,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来处理。3.最亲近的亲属决定原则:上述两种原则无法解决问题时,按照第一顺序在前,第二顺序在后的方法,由与死者最亲近的亲属决定。4.法官裁决的原则:当上述三种原则都无法解决争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由法官最终决定权利的具体行使问题。 二、尸体的所有权的行使的限制 人的尸体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占有时间的有限性、使用范围的局限性、收益禁止的普遍性、处分方式的伦理性。主要包括: (一)所有权人必须以合理方式占有。尸体权利人有接受死者遗体的权利,亦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尸体不同于其他物,放置不当或者过久都会产生腐烂,滋生瘟疫,因此对尸体处置必须及时,对一些地方不恰当的处置尸体习
5、俗,国家在必要时可立法予以干预,明确限定放置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 (二)对尸体的使用不得有伤风化。禁止在科学研究、教学领域之外,利用展示尸体的生理缺陷谋利和直接暴露性器官的色情传播行为。 (三)善意处分尸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对尸体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允良序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如将尸体停放路旁索财、抬尸侵犯他人住宅、对尸体不及时处理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等。 (四)同一顺序的继承者对尸体有共有权,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尽管尸体为物,但却是其他生者的情感寄托物,任何对尸体的处分必须从尊重人权的角度满足所有继承人及其亲属的情感需要。 (五)保护尸体“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与其说法律保护的是死者的
6、名誉,不如说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或利益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尸体的尊严小而言之为尸体生前亲友的尊严,大而言之为人类“同类相亲”的尊严,对该尊严的维护既可通过全社会舆论的力量,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尸体的所有权人加以具体化。 三、尸体的法律保护 对尸体的合法利,尸体作为一种特殊物,也具有也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特殊价值,尤其在高科技和现代发展的今天,这一属性表现的更为明显。所以对尸体的利用应该分为两个方面: 1.器官移植 (1)依据死者生前的志愿,对死者的器官进行移植。 (2)死者死亡后,依据其近亲属的志愿,对死者尸体上的器官进行移植。 (3)无主尸体上的器官,可以用于器官移植。 2.尸体的解剖检查 (1)依据死者生前的意愿,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检查,无论是用于科学研究,医学实验,还是侦查破案,都好似合法利用的行为。(2)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的,无论死者或其近亲属是否同意,均属合法利用行为,如为查明烈性传染病只需要,对尸体进行强制性的解剖检查。(3)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的,也是合法利用的行为。(4)对无主尸体,也可进行病理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