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太平洋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玲委托代理人沈姣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含林委托代理人胡俊上诉人上海太平洋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民一(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寇含林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4年8月,寇含林以寇含贵的身份(后于2006年5月将身份予以更正)进入太平洋公司工作。双方共签订劳动合同4份,其中前两份劳动合同是以寇含贵的身份签订的。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至2008年6月29日,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太平洋公司无故辞退寇含林的,应偿付给寇含林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太平洋公司为寇含林缴纳了自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