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兖政办发200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鼓楼、永安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规划局制定的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以及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