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6)本组织法的签字国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宣告下列各项原则为各国人民幸福、和睦与安全的基础。健康是身体、精神与社会的全部的美满状态,不仅是免病或残弱。享受可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及社会条件而有区别。全世界人民的健康为谋求和平与安全的基础是有赖于个人的与国家的充分合作。任何国家在增进和维护健康方面的成就都是对全人类有价值的。各国在增进健康及控制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方面的不平衡发展是一种共同的危害。儿童的健全发育是为基本重要;在不断变化的总环境中具有融洽生活的能力,是这种发育所不可缺少的。在全世界人民中推广医学、心理学及其有关知识,对于充分获得健康是必要的。群众的正确意见与积极合作对于增进人民的健康至关重要。各国政府对人民健康负有一定的责任,唯有采取充分的卫生各签字国接受上述原则,并为达成相互间及与其它机构的合作,以增进和维护各国人民的健康起见,同意本组织法,并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七条,作为一个专门机构,成立世界卫生组织。第一章 目 的第一条世界卫生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