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除每年招收的应届大专以上人员和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并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岗位需要确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