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地税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是我局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经市局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第三条首次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制度。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市局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市局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依据金昌市地方税务局与金昌市镍城伟创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